財稅專家建議:稅收征管法應引入涉稅專業服務制度
近日,中國稅務學會學術委員會在北京召開專家審議座談會,討論其擬定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建議報告》。專家學者建議,應在《稅收征管法》修訂時,引入涉稅專業服務制度,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以發揮其在稅制改革中的作用。
據中國稅務學會學術委員會第四研究部召集人涂龍力教授介紹,自2015年《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來,我國稅收征管環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特別是“放管服”改革的持續深化給稅收基本程序制度帶來了許多變化,需要結合新形勢,對征求意見稿作出相應的補充與修改。為此,中國稅務學會學術委員會提出了《〈稅收征管法〉修訂建議報告》,將在討論完善后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
與會專家表示,在《稅收征管法》中增加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體系相關內容,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者在服務稅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充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作用。
北京財稅智庫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李炯梅表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12月印發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要規范和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近些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大量稅務行政審批和核準事項被取消,這對納稅人的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提供服務,以降低稅務風險。加快立法進程,是規范和發揮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積極作用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稅收征管效能和涉稅服務水平。
為此,李炯梅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修訂時,引入涉稅專業服務制度,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者的法律地位。
與會專家建議,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管理體系,有效區分稅務機關的無償納稅服務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市場服務。
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放管服”的“服”通常指納稅服務。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為納稅人依法納稅提供服務,這與市場化的涉稅專業服務不同,兩者不能混淆。在納稅服務實踐中,由于稅務機關行政資源有限,服務內容不能無限制地拓展,納稅服務必須要有明晰的邊界。
具體到法律條文,遼寧稅務高等?茖W校教授劉宇建議,修改現行《稅收征管法》中關于納稅咨詢服務的表述,將稅務機關應當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修改為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同時,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從業人員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表述。
與會專家介紹,2015年公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其稅務代理人提交稅收安排。但在實務中,如果備案的稅收安排為非法避稅方案,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收管理可能面臨一定的風險。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掌握著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必要情況下可以為稅務機關實施稅源管理、加強避稅管理提供較好的支持。
據介紹,《美國聯邦稅法典》“信息與納稅申報”專章,規定了包括政府單位及其機構在內的幾乎所有主體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的具體內容、申報程序和監督管理。他建議,可借鑒國外做法,并結合國內涉稅專業服務發展情況和稅收征管的客觀需要,在《稅收征管法》中規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為委托人出具的各類涉稅報告和文書,由雙方留存備查。當納稅人出現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國家退稅款、虛開發票等違法情況時,服務信息應向稅務稽查部門推送。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滕祥志介紹,德國等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律師、心理醫生、稅務顧問等特殊職業者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即這些人員可以依法拒絕向稅務機關提供自己與客戶之間基于職業信任所獲得的有關信息。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向納稅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既要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又要堅持保密原則,因此,在明確信息報告制度時,應兼顧保密原則的相關要求。
滕祥志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既應該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向稽查部門報送納稅人涉稅信息的要求,還應當明確、合理地界定其信息提供義務,什么情況下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需要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具體需要提供什么信息等。同時,根據保密原則,依法規范稅務部門對涉稅信息的使用和相關處罰措施。
與會專家表示,為加強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管,《稅收征管法》中還應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據涂龍力介紹,中國稅務學會學術委員會在2009年~2015年曾三次上報修改《稅收征管法》建議稿,其中,2015年上報的建議稿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法案室回函及高度評價。